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项目简介 人力资源 网络学院 联系我们 OA登录
董事长致辞 企业简介 组织结构 企业文化 品牌诠释 社会公益 荣誉资质 大事记 杂志文库
通知公告 集团要闻 媒体聚焦 营销动态 专题报道 行业资讯 视频新闻
工程案例 展示中心 客服热线 合作伙伴
人才观点 招聘动态 招聘流程 培训发展 成长基地 员工寄语 表格下载 简历投递
网络学院
宣传展示 信息反馈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通知公告
集团要闻
媒体聚焦
营销动态
专题报道
行业资讯
视频新闻
呼和浩特:本月起持网签购房合同可办理落户手续
2014-06-03
  《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已于5月4日起施行,随后又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6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
  《细则》对广受关注的购房落户进行了细化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落户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查档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已经购买商品住房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落户人提供经过网签的购房合同(协议)及发票(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房管局产权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可办理落户手续。
  《细则》规定,市区内自建住房10年以上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查档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可按照购房落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此外,在内部单位职工调动落户方面,《细则》规定,落户人既可落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也可临时挂靠亲友落户。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随迁;在市内移居落户方面,规定居住在政府分配的廉租房、公租房以及经济适用房内的本市市区或本旗县内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办理市内移居落户手续,落户时需提供租房协议或购房协议、户口本。
  此次户籍新政还新增了一项重要内容,在呼市市区及旗县辖镇拥有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自建住房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购买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暂时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持购房合同(协议)及购房发票(收据),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内蒙古日报】

上一篇:一线城市告别"黄金十年" 房地产业进入成熟期         下一篇:内蒙古5年实现住宅八成全装修直至消灭毛坯房
版权所有 ©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玉泉区锡林南路内大新校区东门对面
蒙ICP备14001196号  技术支持:千投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