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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对城乡规划落实提出更严格要求
2014-06-02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各盟市规划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对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盟市规划主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建立规划评估制度,严格规划修改、备案程序,进一步做好特定地区规划管理,尽快制定及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尽快清理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规划审批前置条件。同时,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监督力度。结合住建部开展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规划编制单位技术人员的教育,提高规划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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