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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迟迟不开工建设项目将征土地闲置费
2014-07-12
  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依法规范土地市场的行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内蒙古于近日出台了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实施的办法,“高压政策”直指那些迟迟不开工的项目。
  该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由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实行收缴分离、收缴两条线管理。
  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总额占总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按照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政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政规定》,依法组织听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办理不配合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内蒙古将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还可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恢复耕种。该办法自2014年6月20日起实施。【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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